滨州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地管理宣传工作,增强市民绿地保护意识,提升城市生态建设水平。对于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