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安排城市绿地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积极推行市场化养护管理服务。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