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地管理工作,并对县(市、区)城市绿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地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大数据、黄河河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地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