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砍伐树木。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经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