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砍伐树木。

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经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