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查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