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查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