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采石、焚烧物品、搭棚建房,堆放物料、沙石、废弃物等;(二)倾倒垃圾、污水、热水、腐蚀性液体等;(三)放养家禽、家畜,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等;(四)践踏、碾压植被,违规停放车辆;(五)攀折树木、采花摘果、拴钉刻划、剥刮树皮、硬化树穴等;(六)损坏栏杆、花坛、座椅以及亮化设施等;(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及配套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