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绿地内的树木影响管线安全确需修剪的,管线权属单位、城市绿地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美观、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规范修剪。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