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绿地内的树木影响管线安全确需修剪的,管线权属单位、城市绿地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美观、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规范修剪。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