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特定区域的城市绿地实行永久性保护制度。

永久性绿地主要在下列区域确定:

(一)风景名胜地、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游园、广场、社区公园;

(三)山体、河(湖)堤绿地和湿地;

(四)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

(五)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

市、县两级永久性绿地的确定、变更,分别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