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特定区域的城市绿地实行永久性保护制度。永久性绿地主要在下列区域确定:(一)风景名胜地、综合公园、专类公园;(二)游园、广场、社区公园;(三)山体、河(湖)堤绿地和湿地;(四)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五)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市、县两级永久性绿地的确定、变更,分别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