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绿地建设引进植物种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检疫证明,不符合检疫标准的不得引进。

首次引进外来植物种类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