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城市绿地建设引进植物种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检疫证明,不符合检疫标准的不得引进。首次引进外来植物种类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