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二)行政办公、体育、教育科研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医疗、卫生项目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四)城市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五)城市公园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以植物造景为主,园林建筑及小品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六)其他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