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绿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查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