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