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责任区内,有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