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三)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城市绿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