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城市绿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