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民营经济组织三方会商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问题。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