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健全金融机构与民营经济组织信息对接机制,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信用状况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信用融资支持。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