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营经济组织信贷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开发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的信贷产品、增加信贷投入,提高对民营经济组织的信贷比重。

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的信贷投入,提高民营经济组织的申贷获得率。

新发放公司类贷款审批过程中,禁止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歧视性规定,同等条件下民营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应当保持一致。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