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引导、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股权融资、融资租赁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融资。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