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河道上的涵闸启闭应当由专职人员操作,固定岗位,明确责任。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或者破坏河道上的涵闸闸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