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航运、输水、调水,不得妨碍行洪和危害水工程安全,不得造成水质污染。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