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禁止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