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设置拦河渔具;

(四)堆放、倾倒、掩埋、排放工业废渣和有毒有害废液等污染水体的物体;

(五)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六)弃置或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渣土、垃圾等;

(七)棚盖河道、行洪沟渠;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取土、打井、放牧、挖窖、建窑、葬坟、晒粮、垦植、建房、开渠、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设立集市贸易活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