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河道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等基础情况开展调查,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