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考核评价制度和公众参与信息平台,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社会公众对河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