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总河长、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河道沿岸显要位置应当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姓名、职务、职责、联系方式、监督电话和水域名称、长度、面积及治理目标、保护要求等内容。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