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行业主管部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人民防空、口岸和物流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