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严格执行污染防治标准,并将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