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