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进入限制行驶区域及其他违反市人民政府防治大气污染交通管制措施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