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处二百元罚款;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