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处二百元罚款;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