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维修单位与城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联网,并实时上传检验、维修信息。市生态环境、城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排放达标维修、复检等数据信息。市生态环境、城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名录。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