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采购新能源机动车,并逐步扩大新能源机动车使用范围。城市建成区内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车辆新增或者更换的,应当优先使用新能源动力。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者更换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当优先使用新能源动力。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