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住建、发改、生态环境、财政、民政、水务、旅文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村庄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