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村庄规划监督管理职责的;(二)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