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村民委员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将遵守和执行村庄规划纳入村规民约的;

(二)未依法对村庄规划进行审议和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庄规划和审议意见的;

(三)违反宅基地管理和规划管理规定出具意见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