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审批村庄规划的;

(二)未依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修改、优化村庄规划的;

(三)未依法公布、公开和实施村庄规划的;

(四)未依本条例规定将村庄规划成果汇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的;

(五)未依法履行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审批职责的;

(六)未在本条例规定期限内进行定位放线和规划核实,以及不依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的要求进行定位放线和规划核实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