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集中住宅楼建设,以及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用地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