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集中住宅楼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按原许可程序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需要修改或者优化村庄规划的,应当先行依据本条例修改或者优化村庄规划。
农村村民取得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确需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持原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资料,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