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农村村民利用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可以同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七十五平方米。

禁止在村庄开发边界外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