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前,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村庄规划确定地块规划条件,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土地所有权人不得提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