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实施的日常巡查监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规划实施监督员,及时发现、制止违反村庄规划的行为。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实施的巡查监管等相关管理工作,并将遵守和执行村庄规划纳入村规民约。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