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村民参与、专业力量支撑的工作机制。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庄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组织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对村庄规划实施进行评估,协调解决村庄规划实施中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庄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严格组织实施村庄规划。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