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村庄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修改和优化规划时应当调查了解和充分考虑村民意愿,并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讨论规划草案时安排专人向村民进行解释说明。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