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除涉及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指标以外的村庄用地布局、村庄开发边界等村庄规划内容进行优化。具体优化范围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

依前款规定优化村庄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优化调整方案,经村民委员会审议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作出将优化调整方案纳入村庄规划的决定,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