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修改村庄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因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

(二)村庄规划经依法评估,确需修改的;

(三)因村民、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提出村庄规划修改建议,乡镇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