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重新公布。

村庄规划修改涉及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指标的,应当先修改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