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制定第十五条已废止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重新公布。村庄规划修改涉及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指标的,应当先修改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