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村庄规划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庄发展定位,明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人居环境整治目标、主导产业方向等;
(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
(三)村庄总体风貌管控要求,明确村庄人居环境整治的具体内容、措施和要求;
(四)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信息、广播电视、消防、防洪、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五)村庄灾害影响范围和安全防护范围,明确综合防灾减灾等内容和措施;
(六)村庄开发边界,细化产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布局,确定产业用地开发强度、规模等管控要求;
(七)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要求,明确管制规则和措施;
(八)历史文化保护线,明确村庄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措施;
(九)规划近期实施的生态修复整治、农田整理、补充耕地、产业发展等项目。
国家和本省明确要求纳入村庄规划内容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