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村庄规划可以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使用前款用地机动指标的,可以点状布局。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