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宗教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履行职能,自主管理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指导宗教教务,加强宗教思想建设、教风建设和人才建设。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及其负责人、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如实记载相关人员、活动等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